歐亞經(jīng)濟委員會作出決定,將對從中國進口的滾動軸承(滾針軸承除外)征收的反傾銷稅適用期限延長至2018年1月20日。
除對從無錫市滾動軸承有限公司進口的滾動軸承征收31.3%的反傾銷稅外,對從其他中國大陸滾動軸承生產(chǎn)商進口的滾動軸承征收41.5%的反傾銷稅。
對從中國臺灣地區(qū)、香港和澳門進口的滾動軸承將不再征收反傾銷稅,且從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間已征收的予以退還。
2007年12月,俄羅斯對原產(chǎn)于中國的滾動軸承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2011年6月22日,關稅同盟委員會作出決定,該反傾銷稅適用于俄白哈關稅同盟關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