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打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
威脅民航安全的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答記者問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了《關于印發(fā)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本報記者就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有關情況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1、請介紹發(fā)布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背景情況。
第三批指導性案例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專題案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增設的罪名。近年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特別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時有發(fā)生,不僅嚴重影響民航正常運營秩序和廣大乘客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而且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司法機關在辦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時常常遭遇“認定難”,比如此類犯罪中“編造行為”和“故意傳播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以及本罪與他罪的關系等問題認識不夠統(tǒng)一,從而影響了對犯罪的依法及時打擊。為了對檢察機關辦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強指導,正確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高檢院有關部門對近年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例進行了梳理和分析,選編了三個典型案例,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部、民航局和有關專家意見,經(jīng)高檢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兩次討論并經(jīng)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確定了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發(fā)布第三批指導性案例,有助于明確相關法律適用,指導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和起訴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特別是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犯罪行為。
2、請介紹印發(fā)的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主要內容。
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發(fā)布了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衛(wèi)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三個案例。其中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的指導意義在于說明“編造行為”和“故意傳播行為”的認定問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選擇性罪名。編造恐怖信息以后向民航、商場等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對于實施數(shù)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的,不需要實行數(shù)罪并罰,但應當將其作為從重量刑的情節(jié)。衛(wèi)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的指導意義在于為認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提供指導和參考。該案例的要旨強調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jīng)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依法定罪處罰。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的指導意義有兩點:一是“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問題。根據(jù)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guī)定,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對生產、工作和生活等秩序的影響程度,以及該行為導致相關事件發(fā)生造成的人員傷亡、經(jīng)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袁才彥的行為造成多個部門實施人員疏散,并致使多個相關單位無法正常營業(yè),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和公眾恐慌,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依法在五年以上量刑。二是本罪與他罪的關系問題。對于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情況,擇一重罪處斷。
3、請介紹發(fā)布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和作用。
一是有利于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加大打擊力度。第三批指導性案例明確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中“編造行為”和“故意傳播行為”的關系,“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判斷標準以及本罪和他罪的關系等問題,這三個案例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恰當,社會效果良好,可以為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此類案件提供指導和參考,促進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加大對犯罪行為人的懲處力度。二是有利于震懾犯罪分子,進一步遏制“詐彈”威脅民航安全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是一種低成本的犯罪行為,加上法律規(guī)定比較原則,實踐中對一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遠小于該犯罪行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引發(fā)的公眾恐慌以及對社會秩序的危害。由于犯罪成本低、處罰力度小,不足以威懾潛在的犯罪者,導致這類犯罪屢禁不止。今年5月,廣東、江蘇等地又連續(xù)發(fā)生編造炸彈信息威脅航空安全的案件,后果嚴重,影響惡劣。因此,有必要及時發(fā)布典型案例,依法從嚴打擊和遏制此類犯罪。三是有利于讓社會公眾深刻認識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危害十分嚴重,以航班“詐彈”事件為例,公安機關、航空公司和機場為保障航班安全進行的應急處置,會耗費大量人力和物力。機場因為飛機返航、備降、二次安檢,也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有時還會引起次生危害。此外還會影響旅客的正常出行,引發(fā)旅客乘坐飛機的心理恐慌。發(fā)布第三批指導性案例可以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公共安全責任意識。